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

  • 来源: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
  • 发布时间: 2026-03-12
  • 1.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两年(即2024年1月1日之后应用),且未提供有效的应用证明文件(如:未注明起始应用时间,项目起止时间与应用时间要求或应用证明互相矛盾等);

    2.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河南省内单位;

    3.完成人“创造性贡献”一栏未写明本人工作量,未写明对第几项“主要创新点”做出贡献,未写明支持该贡献成立的支撑证明材料内容,或未提供相关旁证材料;

    4.项目前三完成人旁证材料未包含论文、论著、专利或软著;

    5.前三位完成人工作量未超过50%,或同一完成人参与不同项目的同期工作量之和超过100%;

    6.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超过上限限额,或“项目基本情况”页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信息与“主要完成人情况表”、“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”所列信息(含排序、签名)不一致;

    7.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不真实,存在产权争议;

    8.未提供项目工作报告、技术报告、应用证明、鉴定证书(或验收报告)、查新报告(电力科技成果库为必查数据库,否则查新检索报告无效,二年内有效)。